申請一般納稅人的程序
根據規定,凡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都必須主動提出申請,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一、申請辦理認定的時限
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之前,應依照規定的一般納稅人的標準,進行自我鑒定。在自我鑒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按下列規定的時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一)新開業的,預計開業當年增值稅能夠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算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二)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年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于第一次達到標準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三)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納稅人,恢復征稅后,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自恢復征稅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四)不在同一市、縣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在總機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二、申請辦理認定的程序
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一般要經過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著重說明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二)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在提出申請報告時,應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放的營業執照;
2.與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合同、協議書等資料;
3.有關、、會計報表以及的會計證;
4.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是分支機構的,在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時,除提供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批準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
(三)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主管國稅機關接到納稅人的申請報告后,對有關申請資料、證件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是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是否齊備,內容是否屬實。如發現納稅人的申請資料不實或證件不齊的,主管國稅機關不予受理,并將納稅人的所有申請資料、證件退還給納稅人;如經審核資料、證件齊全屬實的,應發給申請人。
(四)填報。納稅人在領取后,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寫。
(五)審批。主管國稅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后,如果納稅人是個體工商戶的,應按規定的權限逐級報省審批;是其他納稅人的,報縣、市國稅機關審批。
(六)資格認定。主管國稅機關在接到上級國稅機關的批件后,對批準為一般納稅人的,在其副本的首頁上方和發票領購簿上(也可發給專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確認專章。同時將簽署意見后的申請表1份退給申請人。